各分中心、市中心各處室,各承辦銀行:
現將《蘇州市自由職業者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1日
蘇州市自由職業者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有效支持本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據《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蘇府〔2021〕39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自由職業者,是指已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自謀職業人員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自主就業或非正規就業人員、勞務用工人員等。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由職業者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監督,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和管理部負責本地行政區域內自由職業者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后相關業務的辦理。
第二章 個人賬戶設立及轉移
第四條 自由職業者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先到社保繳納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設立手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應與社保繳納地保持一致。
第五條 自由職業者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本人有效銀行借記卡(僅限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銀行),并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檔次標準確認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 個人賬戶設立后,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經辦人員應當主動告知其個人賬戶賬號,當場設置個人賬戶密碼。
自由職業者可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蘇州住房公積金手機APP自助查詢個人賬戶明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或受委托銀行網點查詢。
第七條 在本細則實施前自由職業者已設立個人賬戶且未注銷的,應當沿用已有的個人賬戶,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轉移、啟封手續。
第三章 繳存
第八條 自由職業者采用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每月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劃款日前存入簽約的指定銀行借記卡,銀行按期自動劃款,劃轉時間為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當月10日未能劃款成功的,20日再補劃款。
公積金中心將逐步推出支付寶、數字人民幣等線上繳存方式方便自由職業者自助繳存。
第九條 自由職業者從申請當月或次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從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之月開始補繳,但不得早于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月。
第十條 自由職業者應當按期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故出現漏繳的,可以到指定銀行網點辦理補繳手續。
自由職業者可以預繳住房公積金,預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當前公積金結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自由職業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預繳的住房公積金應予退回。
第十一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根據公積金中心公布的檔次標準自行確定。公積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公積金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檔次標準。
第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內只能在規定的時間確認一次月繳存額。
自由職業者應及時確認下一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月繳存額。未能及時確認的,仍按原月繳存額執行。原月繳存額低于公積金中心公布的最低檔次標準的,按下一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最低繳存檔次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自由職業者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的,公積金中心自動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自由職業者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對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
第十五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符合條件的,可以在參加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入戶、入學、入醫時按規定計算得分;在租賃我市住房保障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的租賃住房時可按月支付租金。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條 自由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憑相關材料提取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年滿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七)不在蘇州市繳納社會保險的;
(八)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九)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
自由職業者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內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貸款償還期間,僅可辦理該筆貸款的還貸提取。參與自由職業者貸款額度計算的金額不予提取,還清后可以提取。
依照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提取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依照前款第(七)、(八)項規定,個人賬戶中同時存在繳存職工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僅可提取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自由職業者辦理提取業務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參照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自由職業者在蘇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蘇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八條 自由職業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由職業者須在申請日前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申請日前6個月內累計補繳月份不得超過3個月)、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含)以上(貸款申請日之后的預繳月份不得計入繳存月份);繳存職工轉為自由職業者的,繳存職工期間的繳存月份可合并計算。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三)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蘇州市范圍內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
本項所述購買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聯排別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產權);
(五)具有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信息。
(六)購買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七)能夠落實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自由職業者在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信息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的信用管理系統中存在以下負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償還的或最近2年存在連續3期(含)或累計超過6期(含)的逾期記錄(含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當前貸款存在逾期或擔保人代償的;
(四)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出具的信用報告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公積金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相關情形。
第二十條 自由職業者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總價的30%。
住房總價包括在購房合同(協議)中載明并計入住房總價的精裝修金額、閣樓等價款。
第二十一條 自由職業者或共同借款申請人,在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繳存和公積金貸款記錄,應視作在公積金中心的公積金繳存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自由繳存者轉為繳存職工或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貸款記錄應當視作繳存職工或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貸款記錄。
第二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申請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按以下公式確定:
(一)自由職業者公積金累計繳存年限超過兩年(含)不足五年的,可貸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含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自由職業者共同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不含預繳超出金額)×3(倍);公積金累計繳存年限超過五年(含)的,可貸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含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自由職業者共同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不含預繳超出金額)×5(倍)。
本項所述預繳超出金額為借款申請人貸款申請月次月及其以后的繳存金額。
(二)自由職業者的可貸額度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借款申請人同時存在繳存職工的賬戶余額和自由職業者的賬戶余額的,可分別計算可貸額度后合計貸款額度,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中同時存在繳存職工和自由職業者的,均符合貸款條件可分別計算可貸額度后合計貸款額度,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三)不超過住房總價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四)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應當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本項所述公積金繳存基數,自由職業者按月繳存額的5倍計算。
第二十三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內如遇利率變動的,按下列規定調整:
(一)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貸款,利率不作調整;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調整日前已發放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與共同借款申請人分別為繳存職工與自由職業者的,貸款發放以輪候發放時間較長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須簽訂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每月繳存金額用于償還貸款,公積金貸款優先償還。
第二十七條 自由職業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當在貸款結清前按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未能按期繳存且連續逾期三期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償還貸款剩余本息或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按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期限、貸款擔保、房源管理、貸款申請和審批、貸款發放和償還、貸后管理等參照《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細則》等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由職業者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托管、基礎信息變更等業務,參照我市現有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自由職業者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將個人賬戶賬號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轉移啟封手續,按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通過“大數據”與公安、人社等部門自動比對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由職業者身份信息。定期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進行數據比對。自由職業者已經停止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公積金中心統一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在繳存住房公積金后長期未使用的,可參照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補貼政策在辦理銷戶提取時進行補貼。
自由職業者與繳存職工身份轉換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間延續計算,符合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補貼政策的,在辦理銷戶提取時進行補貼。
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補貼金額在住房公積金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對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核算反映。
第三十四條 資金流動性不足時,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公積金中心可開展相關融資業務解決資金流動性問題。相關費用根據資金使用額度、利率及期限進行核定,在住房公積金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視具體運行情況,對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產生的增值收益,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自由職業者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個人賬戶設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辦理并將其作為失信信息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自由職業者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倍數今后如需調整,由公積金中心報經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